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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是避免不了的,那么有的人在离婚时为了让另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让。那么离婚前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有效吗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
一、离婚前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有效吗
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要受到《公司法》的调整,只要是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转让行为都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夫妻两个人共同拥有股权,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要分为两种情况。
1、购买股权的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夫妻对外就是一个共同体,因此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做出的行为能够代表另一方的意志,因此向善意第三人转让股权的行为是有效的。
2、购买股权的第三人具有主观恶意。也就是说,购买股权的第三人明知夫妻一方的出卖行为没有得到另一方的允许,出让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那么这样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二、离婚前转让公司股权怎么办
1、请求法院判决转让行为无效。如果夫妻一方转让股权的行为可以被认定是无效的,那么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转让行为无效,股权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
2、申请财产保全。因为在离婚诉讼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财产的分割,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夫妻一方转让股权的行为会危害到另一方的财产安全,因此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3、请求财产损害赔偿。由于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没有经过夫妻另一方同意的转让行为已经侵害了其财产权,根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财产赔偿。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
1、申请条件。
、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2、财产保全的方式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首先,转让行为的效力要根据实际受让人的情况来确定;其次离婚时夫妻一方转让财产另一方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确定转让行为无效,或者请求财产赔偿。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任何的疑问,请您来电咨询,我们的律师将会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为您详细解答。
一、婚后财产分割股权起诉状一般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婚后财产分割股权起诉状一般需要包含股份的具体数额等内容。夫妻在离婚时对共有股权的分割,除在双方协商持股一方继续持股、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等例外情况外,必然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数量上的变化或股东持股份额上的变化。
二、离婚时分割股权的处理方式
1、对夫妻公司的股权分割。
对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夫妻各方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可能不一定是各50%,但经过离婚分割往往会使双方的持股比例相同。
解决了股权分配比例问题后,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谁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如果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共同经营,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直接分割股权,双方各持股50%,共同经营,二人由过去的夫妻关系变为现在的合作搭档,像中复电讯的创始人邰武淳和前妻芦女士离婚之后对中复电讯的处理便是如此。
如果夫妻公司中一方离婚前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双方离婚后可将公司股权全部部分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可给对方按公司的资产评估情况进行补偿,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
如果双方都主张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夫妻又反目为仇不愿意共同经营,可以采取竞价补偿的办法,让补偿出价高的一方成为唯一股东,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
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经营企业,应当先将公司进行清算解散,二人直接分配公司最后剩余财产。
2、以夫或妻一方名义与他人投资成立公司,夫妻股权如何分割。
这种形式的有限公司,由于涉及第三人,关系较为复杂,好在法律依据比较明确,处理时可直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进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依据上述规定,在被分割的夫妻共同股权购买顺序上,其他股东优先于该股东的配偶,这是毫无疑问的。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夫妻中股东一方也应当优先于其他股东。
若是在结婚之前,一方主体就已经是该公司的股东,那么此时可以被认定为该股份并不属于共同财产,而是属于此特定主体的个人婚前财产。对于其他的情形,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的约定的,该股份在离婚手续时是可以分割的。